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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7-3-30 10:15:04   双击滚屏

诸暨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水库、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成立地名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水电局、公安局、发展计划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成员单位组成,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工作。市地名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地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部分地名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  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市地名办设在市民政局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启用通知书》,公布地名命名和更名的信息;

(三)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六)编辑地名书籍、地图;

(七)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八)向市民政局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地名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地名标志的保护工作,协助查处非法地名;负责督促所属部门配合市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用标准地名进行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审批和住宅小区房产权证核发。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不予办理。

(二)市规划局:及时向市地名办通报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情况,在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及时与市地名办会商,做到规划与地名同步。

(三) 市交通局:负责审核和申报新建和改建公路、公路桥、汽车站、航道等名称的命名或更名。

(四)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审核和申报所管辖的闸、水库、堤坝、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的命名或更名。

(五) 市公安局:负责农村门牌的设置和管理,用标准地名进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管理,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六) 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和诸暨日报社:宣传有关地名管理法规,及时正确使用和推广标准地名,及时刊、播发经批准的地名信息,凭市地名办核发的《地名启用通知书》发布售房等有关地名广告。

(七) 市发展计划局:在住宅区、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立项时,对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及时与市地名办会商,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做好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严格使用标准地名。

(八) 市工商局:在进行企业登记和年检年审时,督促企业使用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和门牌号,发生疑问及时送市地名办审核。

(九)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把好在土地拍卖、用地审批及土地产权、地籍管理中的标准地名关。

(十)市财政局:将城市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计划。

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在制定总体规划时与市地名办联系拟定地名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配合市地名办编辑地名书籍、地图等,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各种地名信息和资料;负责并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保护工作;协助查处非法地名。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

(二)本市任何一个城镇、经济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住宅区、专业市场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八)项所列地名;

(三) 本市任何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自然村。

第九条  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带有侮辱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地名。

第十条  已命名的地名,除本办法规定应重新命名的以外,应保持稳定,必须更名时,应按申报程序报批,并说明更名理由。

 

第四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要求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须先向市地名办提出书面申报,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注明新旧名称的含义、来历,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二份,按规定上报审批。

凡新建或改建区块的地名,须在项目立项时同时向市地名办提出书面申报,并需说明新建或改建区块的准确地理位置,附上相应的规划平面图。

第十二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县级公路、跨县(市、区)的航道、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确需以人名作地名的,由绍兴市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一)村、居民区、自然村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市地名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住宅区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城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等名称由市建设局或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区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市地名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申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为使地名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对全市范围内的部分新建非主干道路、桥梁等地名可通过招标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冠以企业名称实行有偿命名。地名实行有偿命名,须经市地名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地名办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选择使用大厦、大楼、商厦、小区、公寓、别墅、花园、山庄、城、广场等建筑物(群)名称,应分别符合相应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制订。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和办理审批规划方案时必须同时审定地名规划,对道路、街巷、住宅区和需要命名地名的人工建筑物拟定名称时,应征求市地名办的意见。并按本办法第十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命名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其余地名按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全市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市地名办和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市地名办监督管理。

(一)城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街、路、巷、弄牌,由市地名办负责制作、设置和管理;

(二)住宅区的平面分布图、幢牌、单元牌、门牌、指示(路)牌,由市地名办负责编排、制作、设置,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或住户负责管理;

(三)城镇的街、路、巷、弄牌,村的碑(牌)、指示(路)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排,报市地名办审核,由市地名办统一制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农村门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编排、制作、设置;

(四)铁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叉口、桥梁和码头、渡口等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五)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的地名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用材、式样、布局、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要做到位置醒目、布局合理、排列整齐,并使用标准地名,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及行书、草书。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市地名办应作为验收组成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收费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一)城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街、路、巷、弄等公益性地名标志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和收取的其它专款中列支,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二)住宅区的平面分布图、幢牌、单元牌、门牌、指示(路)牌等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单位或住户负担;

(三) 城镇的街、路、巷、弄牌,村的碑(牌)、指示(路)牌费用,分别由乡镇(街道)、村负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费用由有关部门负担;

(五)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

(六)地名的冠名权、广告权等无形资产应公开招投标,其拍卖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冠名经费主要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道路建设等城乡建设。

 

第六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字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土地产权、地籍及房地产管理。

(五)地名密集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命名、更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公安部门不予立户,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工商登记,邮政部门不予通邮,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政局依法处理:
    (一)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获利所得。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2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诸暨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