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地[2006]9号
关于出具地址变更证明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由于住户房屋租赁、买卖、抵押,单位、个人办理契税证照以及个人办理身份证等,来我办办理地址变更证明的人员日渐增多,其中有的无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有的不属于我办办理的证明范围,有的重复出具证明,干扰了我办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不利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还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往返奔波。现依据有关法规,对出具地址变更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性的行政区域调整,名称变更不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
以新名称为准;
二、镇乡农村住户地址变更由当地派出所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管理;
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中之一是标准地名,则其他
权证变更名称以此为准(标准地名即由我办正式命名的地名);
四、凡已有标准地名,由于相关办理权证的单位工作造成错误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五、凡我办编制的门牌号码与原编号码有不一致的,应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相关证明,我办再予以证明;
六、城区道路、小区、楼群名称变更,由我办出具证明;
七、对同一小区或同一楼群,由我办统一出具证明,发送到相关办证窗口,一般不再对同类情况出具证明;
八、凡相关证件使用的地名非我办命名或编制的,应由我办正式命名或编制后方可出具证明。
凡来我办要求出具地址证明手续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诸暨市地名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地名 变更 证明 规定
主送:公安局、办证中心、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地税局
抄送:绍兴市民政局、阮建明同志
诸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