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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试行门牌证的通知
 
时间:2007-8-14 14:08:11   双击滚屏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试行门牌证的通知
 (2006-12-13)
浙民地办字[1996]1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单位和住户擅自编制门牌号码(特别是所谓的吉祥号码)或将门牌搬家;一些房屋开发商为提高城郊地段商品房的宣传效应和价值,在广告中使用含糊的地名等等,由此产生纠纷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并为邮电、户籍、工商、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在需要验证地址和标准地名时提供正确可靠的依据,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试行门牌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门牌证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地名法规的新举措,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宣传,认真细致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门牌证由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核定的“浙江省门牌证”以内页上套有“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红色印章为准。金华、萧山、绍兴、嘉兴、富阳等原已试行门牌证的地方,在本文下达后,应使用全省统一的门牌证。
    三、门牌证实行一户一证。各市(地)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所辖市、县(区)所需门牌证数量的统计、上报、拨发、收费及有关业务指导等工作。门牌证的发放由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推开。
    四、门牌证收费标准,统一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324号、[1995]财综128号)《关于核定门牌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各地在开展门牌证发放工作前,应先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内部拨发门牌证的结算价,另行通知。
    五、各市、县(区)今年所需门牌证的数量由市(地)地名办公室汇总后于1996年3月20日前报省地名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