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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民政局边界纠纷调处应急预案
 
时间:2007-12-11 16:26:39   双击滚屏
诸暨市民政局边界纠纷调处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行政区域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应急机制,规范边界争议处理行为,提高处置边界矛盾纠纷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因边界纠纷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维护边界地区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和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编制此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边界纠纷,是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等引发的争议。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市级、县级行政区域陆域边界地区发生的边界争议、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纠纷调处,参照执行。
  四、实施原则
  1、以人为本,创建和谐。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巩固勘界成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边界纠纷引起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界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动员和发挥界线界桩管理单位、管理员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启动条件
  当绍兴市市级、县级行政区域陆域边界地区发生边界争议、边界矛盾纠纷时,按市政府指示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按照民政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民政局边界纠纷调处应急指挥中心,中心下设纠纷调处指导组、信息指导组等工作机构。
  一、指挥中心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局长
  常务副总指挥:局分管领导
  副 总  指 挥:其他局领导
  成        员:区划地名管理科长、局办公室主任、各镇乡街道民政工作分管领导。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示精神;调配人员力量,制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计划;统一指挥本市行政区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下达各阶段应急调处工作任务,督促边界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的及时上报和处理各项应急情况;指挥协调纠纷调处指导组到边界矛盾纠纷发生现场开展调处工作;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和调处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与市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信息情况,会商边界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及时与毗邻方民政部门沟通信息情报;指导、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安抚、稳定工作;发布事件发展相关信息。
指挥中心设在局办公室。
  二、各组构成人员及职责
  (一)纠纷调处指导组:
  由局分管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兼任组长,区划地名科科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镇乡街道民政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中心指派,到边界矛盾纠纷发生地一线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抚、稳定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关行政区域界线资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毗邻方民政部门会商具体调处方案;在矛盾纠纷事态稳定后,会同有关各方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及善后处理工作,避免边界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及时向局指挥中心报告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撤回现场须经指挥中心同意。
  (二)信息指导组
  由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区划地名科科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划地名科和办公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抽调其他人员)。
  主要职责:指导相关各镇乡街道认真做好边界矛盾纠纷情况的原因、区域、发展态势等信息的上报工作,全面掌握边界矛盾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负责边界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向毗邻方民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等工作;制定值班计划,并担负局指挥中心的边界矛盾纠纷事件记录;发布事件发展相关信息;建立整理专项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台帐资料档案等。
第三章   调处规程
  一、边界纠纷调处程序
  1、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按照以下程序:第一,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发展,稳定争议地区局势;第二,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能够认定一致的,由双方认定,争议双方认定不一致的,请上级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第三,形成认定记录。第四,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因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引起的边界矛盾纠纷,按照以下程序:第一、提请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地区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界线勘定有关档案资料;第三、配合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二、边界纠纷排查工作
  1、民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界线管理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实地走向位置的行为;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完好无损。
  2、深入乡镇村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排查边界矛盾纠纷,掌握影响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变化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
  3、加强对乡镇、村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互谅互让,友好协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4、及时与毗邻方民政部门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三、边界纠纷调处工作
  1、在边界纠纷发生时,按照信息上报及时,问题发生原因了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的要求,做好纠纷调处的各项工作。
  2、对重大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务必请毗邻双方党政领导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3、纠纷调处指导组人员应按指挥中心指派及时到达事发地一线,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化解矛盾、安抚群众、稳定局面等工作,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纠纷调处指导组要正确区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和资源权属纠纷问题,提供相关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5、指导当地民政部门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6、主动联系毗邻方民政部门,与毗邻方民政部门会商具体解决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
  7、纠纷调处指导组应及时向局指挥中心报告边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8、信息报导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确保与省民政厅、事发地民政局及毗邻方民政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换系统正常运转。
  四、边界纠纷善后工作
  1、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善后处理工作。
  2、信息报导组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向毗邻方民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3、收集矛盾纠纷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台帐并整理归档。
  4、进一步调查研究边界矛盾纠纷发生的起因,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消除矛盾纠纷根源的方案,提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最大可能地避免边界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5、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边界地区的平安和谐稳定。
第四章   预案终止
  边界矛盾纠纷事件稳定后,由市民政局边界纠纷调处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预案终止。